(2015)淮法执字第2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安市英华管桩有限公司、江苏安信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英华管桩有限公司,江苏安信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266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宝峰,员工。被执行人淮安市英华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怀河,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安信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铸,董事长。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安市英华管桩有限公司、江苏安信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5)淮法商初字第03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淮安市英华管桩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万元,承担利、罚息236100.08元(利、罚息已计算至2015年4月20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合计6236100.08元;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淮安市英华管桩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动产设备(详见编号苏H5-0-2014002的抵押清单)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江苏安信担保有限公司对淮安市英华管桩有限公司所有财产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55533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淮安市英华管桩有限公司负担。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淮安市英华管桩有限公司、江苏安信担保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淮安市英华管桩有限公司因欠外债较多,已歇业两年多,无偿还债务的能力,除部分抵押财产外没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向房产、车辆登记机构和银行、证券等单位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抵押才部分财产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除抵押财产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对被执行人部分抵押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法商初字第0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滕建平审判员 陈爱明审判员 陈国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龚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