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4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熊涛与陈德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涛,陈德普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99号原告熊涛,男,汉族,1982年2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文友忠,系四川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陈德普,男,汉族,1974年5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什邡市。本院受理原告熊涛与被告陈德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因被告陈德普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于2015年4月5日向原告熊涛授权的文友忠律师邮寄送达了转普通知书、公告、限期缴费通知书、送达回证各一份,原告熊涛授权的文友忠律师于2015年4月7日收到上述材料后并未在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何红梅人民陪审员 李建蓉人民陪审员 钟家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