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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4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熊涛与陈德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涛,陈德普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99号原告熊涛,男,汉族,1982年2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文友忠,系四川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陈德普,男,汉族,1974年5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什邡市。本院受理原告熊涛与被告陈德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因被告陈德普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于2015年4月5日向原告熊涛授权的文友忠律师邮寄送达了转普通知书、公告、限期缴费通知书、送达回证各一份,原告熊涛授权的文友忠律师于2015年4月7日收到上述材料后并未在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何红梅人民陪审员  李建蓉人民陪审员  钟家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