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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执异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中支行与浙江策友电气有限公司、胡海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中支行,浙江策友电气有限公司,胡海杰,高玲丽,莱蒙达集团有限公司,中永电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宸熙电气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浙江震寰电缆电气有限公司,浙江明恒电缆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6执异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中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负责人:吕群。被执行人:浙江策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法定代表人:钱志龙。被执行人:胡海杰。被执行人:高玲丽。被执行人:莱蒙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朱益飞。被执行人:中永电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法定代表人:胡海杰。被执行人:宸熙电气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高玲丽。被执行人:浙江震寰电缆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法定代表人:胡云龙。被执行人:浙江明恒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法定代表人:高元松。第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负责人:牛南洁。委托代理人:黄鑫秋,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中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策友电气有限公司、胡海杰、高玲丽、莱蒙达集团有限公司、中永电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宸熙电气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浙江震寰电缆电气有限公司、浙江明恒电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4)杭西执民字第3443号。2016年3月7日,第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公告》、《资产转让协议》以及第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经审查查明,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公告》、《资产转让协议》等,第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于2015年5月15日受让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中支行所享有的(2014)杭西执民字第3443号案件债权。本院认为,第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系案涉债权之权利承受人,现其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为(2014)杭西执民字第344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京人民陪审员  黄建社人民陪审员  王琴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