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82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82民初919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尚某某,男。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焦东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秀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