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68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吴丽娜与重庆侃晟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丽娜,重庆侃晟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6837-1号原告吴丽娜,女,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卢林,重庆巴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侃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新店村六社,组织机构代码56562560-6。法定代表人何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丽娜与被告重庆侃晟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丽娜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丽娜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丽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吴丽娜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庆祥代理审判员 陈 凯代理审判员 郭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