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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5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安邦信电子有限公司与北京科瑞天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安邦信电子有限公司,北京科瑞天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5230号原告深圳市安邦信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恩长。被告北京科瑞天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56号九台20**家园3号楼2607。法定代表人邬镇华。上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安邦信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34元,减半收取7767元,由原告深圳市安邦信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力英人民陪审员  徐小妹人民陪审员  刘启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俊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