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04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牛凤仙与秦皇岛金风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新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凤仙,秦皇岛金风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新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04民初317号原告牛凤仙。被告秦皇岛金风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海宁路229号。法定代表人李晓波,总经理。被告秦皇岛市新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海宁路229号。法定代表人刘武,总经理。原告与二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凤仙及被告秦皇岛金风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皇岛市新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二被告:连带支付拖欠的工资5048元,并自2015年7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支付之日止。本院查明,被告秦皇岛金风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原告2015年1月至6月间工资5048元。被告秦皇岛市新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愿为支付该笔工资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皇岛金风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拖欠原告牛凤仙的工资5048元,并自2015年7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被告秦皇岛市新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被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徐 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红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