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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2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善亮与张书显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善亮,张书显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2351号原告张善亮,男,生于1950年4月12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四元,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书显,男,生于1969年12月13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朱会臣,河南明辩(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善亮诉被告张书显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善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 强审 判 员  张桂梅审 判 员  王发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俊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