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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民终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与赵心然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赵心然,李新群,李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终3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魏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凡斌,男,1989年10月10日生,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心然,男,199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山东瑞冠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魏洪斌,山东齐鲁(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言芳,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李新群,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审被告李田,女,1992年9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住济南市。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平保险济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心然、原审被告李新群、李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市民初字第3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平保险济南公司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平保险济南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计收1350元,由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韩 松审判员 孟繁荣审判员 王云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邢春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