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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4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赵某莫诉被告李某莫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莫,李某莫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4民初816号原告赵某莫,男,汉族,。被告李某莫,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莫诉被告李某莫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莫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赵某莫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赵某莫承担。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耿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