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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初字第023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湖南联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广东顺德润力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联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广东顺德润力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2385-3号原告湖南联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法定代表人朱华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聂治伟,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顺德润力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法定代表人林丽章。委托代理人李思远,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湖南联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顺德润力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望民初字第0238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告广东顺德润力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现因原告湖南联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广东顺德润力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元的冻结,及解除对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长沙联力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湘A×××××号车辆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广东顺德润力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元的冻结,及解除对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审 判 长  陈 潇人民陪审员  周树刚人民陪审员  陈佳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