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4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严凤刚与戴龙、顾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凤刚,戴龙,顾加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24民初1133号原告严凤刚,居民。委托代理人潘建民,射阳县春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龙,村民。被告顾加芳,村民。原告严风刚与被告戴龙、顾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龚宏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凤刚的委托代理人潘建民与被告戴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加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凤刚诉称:2012年2月19日,被告戴龙因经营之需,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书面借条一份,约定归还时间为2012年2月25日。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延搪塞,致今没有偿还。被告戴龙、顾加芳是夫妻关系,被告吉兆云、唐红梅是夫妻关系,此债务是其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就共同偿还。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并承担自借款之日起至偿清之日止约定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戴龙辩称:我向原告借款是事实,我积极筹钱还款。被告顾加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9日,被告戴龙借原告严凤刚50000元,约定在2012年2月25日前偿还;如逾期还款则承担日万分之五十的违约金,并承担追偿借款所发生的实际费用。立有借据。到期后,经多次追要,被告未能偿还。原告在讨款无着的情况下,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戴龙、顾加芳是夫妻关系,本案所涉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以及被告出具的借款借据等证据所证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严凤刚与被告戴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被告出具的借款借据所证实,予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和担保关系合法,受法律保护。被告戴龙应按约定的期限及时偿还欠款,拖欠不还,显属不当,被告戴龙应负本案的还款责任。本案所涉债务发生在被告戴龙、顾加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其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原、被告借款时约定如逾期还款则承担日万分之五十的违约金的约定过高,高于法律法规保护的限额,应予以调整,调整至月利率2%计算利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龙、顾加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严凤刚50000元,并承担自2012年2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的计算: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戴龙、顾加芳负担(诉讼费已由原告交付,被告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主文义务时,一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审判员 龚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一晖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