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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戈翔安与被执行人陆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戈翔安,陆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字第665号申请执行人戈翔安,男,195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东新街**号。被执行人陆忠林,男,汉族,1950年7月8日出生,住本市西三道巷**号。申请执行人戈翔安与被执行人陆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38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03执字第66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