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07
案件名称
李永刚与李振华、路存德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刚,李振华,路存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102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刚,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振华。被执行人路存德。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李永刚申请李振华、路存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林合民初字第234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李振华路存德应支付申请人李永刚案款808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豫0581执1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增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朝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