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程连明与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西罗园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连明,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西罗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1315号原告程连明,男,生于1968年3月27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西罗园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程连福,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连明与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西罗园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以补充新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连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程连明负担。审判员 张汉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申秋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