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3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红兴隆分局与黑龙江红兴隆农垦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二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3执139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红兴隆分局,组织机构代码73125081-2,住所地黑龙江省友谊县红兴隆分局局直。负责人纪树军,男,该分局局长。被执行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友谊县红兴隆管理局局直3委祥和小区11栋11号。法定代表人徐剑峰,该公司董事长。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4)红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兴隆分局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4)红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规定的期限限制。审判长 叶新国审判员 李云峰审判员 郑满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艳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