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杜雅森诉杨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雅森,杨会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053号原告杜雅森,女,汉族,住汝州市纸。委托代理人杜会伟,男,汉族,住汝州市,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王颜涛,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杨会玲,女,住汝州市。委托代理人杨世杰,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雅森诉被告杨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雅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少磊审 判 员 于延坡人民陪审员 冯小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俊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