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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杜雅森诉杨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雅森,杨会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053号原告杜雅森,女,汉族,住汝州市纸。委托代理人杜会伟,男,汉族,住汝州市,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王颜涛,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杨会玲,女,住汝州市。委托代理人杨世杰,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雅森诉被告杨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雅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少磊审 判 员  于延坡人民陪审员  冯小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俊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