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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陈贤勤与岳庆又名岳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贤勤,岳庆又名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湖执字第390号申请执行人陈贤勤,男,汉族,1972年09月05日生,江西湖口人,住湖口县。被执行人岳庆又名岳四,男,汉族,1964年5月24日生,江西九江人,住九江市浔阳区。申请执行人陈贤勤与被执行人岳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款额360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36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湖执字第3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钧审 判 员  沈筱瑜代理审判员  沈继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