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4民初4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马立辉与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立辉,赵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448号之一原告:马立辉。被告:赵兵。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立辉与被告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立辉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立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立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诉讼保全费250元,共计410元,由原告马立辉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汝利代理审判员 董宏伟代理审判员 刘文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牛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