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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01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王生林与彭继兵、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生林,彭继兵,潘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01960号原告:王生林,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戚世清,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继兵,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潘华,女,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生林诉被告彭继兵、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生林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生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生林负担。审 判 长  李 怡人民陪审员  汪正瑶人民陪审员  马莉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