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3民初01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王生林与彭继兵、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生林,彭继兵,潘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01960号原告:王生林,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戚世清,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继兵,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潘华,女,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生林诉被告彭继兵、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生林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生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生林负担。审 判 长 李 怡人民陪审员 汪正瑶人民陪审员 马莉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