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濉溪县佳洁清扫保洁有限公司与濉溪县市场服务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濉溪县佳洁清扫保洁有限公司,濉溪县市场服务中心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485号原告:濉溪县佳洁清扫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黄盈,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峰,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莹,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濉溪县市场服务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王旭,该公司经理。原告濉溪县佳洁清扫保洁有限公司与被告濉溪县市场服务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余绍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戚肖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