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4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何荣柱与海来曲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荣柱,海来曲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4854号原告何荣柱。委托代理人李祖方,系原告妻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海来曲布。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荣柱诉被告海来曲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荣柱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荣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荣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何荣柱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小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