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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5民特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袁谢满与殷县东、汪振华、查文辉、阳的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谢满,殷县东,汪振华,查文辉,阳的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846号原告:袁谢满,男,1976年3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殷县东,男,1975年2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汪振华,男,1972年5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查文辉,男,1987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阳的东,男,1979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袁谢满诉被告殷县东、汪振华、查文辉、阳的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袁谢满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2016年4月22日,袁谢满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谢满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谢满撤回诉前调解申请。代理审判员 韩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艳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