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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4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左某某与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某,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4民初510号原告左某某,女,甘肃省合水县人。被告丑某某,男,甘肃省合水县人。本院在审理左某某与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左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左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鸿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