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执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源市支行申请执行王志强、张兴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源市支行,王志强,张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凌执字第9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源市支行住所地凌源市市府路东段35号。法定代表人刘明江,行长被执行人王志强,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源市松岭子镇金黄岭村大下杖子组。被执行人张兴华,男,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凌源市红山路西段142-14号院平房第6户。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源市支行申请执行王志强、张兴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志强、张兴华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凌执字第9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尹国斌执行员 王宏来执行员 韩永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光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