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281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雷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281民初388号原告雷某,女,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盱江镇。被告江某,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乐平市洎阳街道办。原告雷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国江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完毕。原告雷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4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系再婚夫妻,婚后于2010年10月18日生育女儿江某甲。由于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性格不合,婚后被告从不顾及家庭、没有责任感,被告常在外四处游荡,导致夫妻关系日趋紧张,感情淡漠,自2014年,原、被告分居至今,女儿江某甲随原告在抚州市读书,现原告对被告彻底失去信心。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江某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再婚。原、被告于2009年4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10月18日生育一女孩江某甲。据原告陈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婚后夫妻感情不够好,在2014年原、被告分居至今,为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本院认为,原告雷某主张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未提供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证据,故此,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江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雷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雷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国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