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522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马秀国与田进花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秀国,田进花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22民初944号原告马秀国,男,生于1981年10月21日,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田进花,女,生于1981年12月5日,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受理了原告马秀国诉被告田进花探望权纠纷一案。原告马秀国在审理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秀国负担。审判员  杨彦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东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