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4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曾德林、柳州市狮鹅建材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德林,柳州市狮鹅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4执75号申请执行人曾德林,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柳江县,被执行人柳州市狮鹅建材有限公司,地址柳州市柳南区竹鹅村狮子岭。法定代表人廖炳繁。曾德林与柳州市狮鹅建材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南民二初字第55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完。经查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二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生效文书号)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颂梅审 判 员 卢春发代理审判员 覃晓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陆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