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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刘继海与张永刚、余长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海,张永刚,余长红,张道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1452号原告:刘继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张永刚,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余长红,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张永刚妻子。被告:张道新,194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继海诉被告张永刚、余长红、张道新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永刚向刘继海赔偿2800元,刘继海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继海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继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继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