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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4执1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与常某某、姬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有限公司,常某某,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4执1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常某某,男,汉族,某某村人。被执行人:姬某某,男,汉族,某某村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2015)昔民商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常某某、姬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常某某、姬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昔阳支行的存款账户,冻结期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斌禄审判员  武耀军审判员  张玉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世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