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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81民初1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陈千兵与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千兵,程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81民初1708号原告:陈千兵,男,生于1990年1月15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委托代理人:魏建华,江油市衡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海军,男,生于1979年10月28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本院审理原告陈千兵诉被告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千兵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千兵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千兵撤回对被告程海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千兵承担。审判员 冯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