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刑执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程某某、董某某、董某某、尹某某申请执行李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某某,董某某,尹某某,李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刑执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程某某。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申请执行人尹某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某某,经理。申请执行人程某某、董某某、董某某、尹某某申请执行李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还在协商,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渭城刑执字第000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正审判员 王西省审判员 史雪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