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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2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2545号原告:徐某,女,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泉。被告:刘某,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泉,其它一般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黄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隗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