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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2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马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马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2174号原告李某某,男,196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委托代理人柏某某,辽宁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凌海市。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马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40元,减半收取287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陈 烈代理审判员  刘月月人民陪审员  闫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金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