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民初2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娄光明与叶微微、范功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光明,叶微微,范功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2192号原告:娄光明,农民。委托代理人:叶旭,宁波市云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微微,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启勇,浙江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功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娄光明与被告叶微微、范功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且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石 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惠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