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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04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司兆顺与王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兆顺,王磊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404民初674号原告司兆顺,男,196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抚顺市望花区。被告王磊,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系抚顺市石化北天华阳公司职工,住抚顺市望花区。原告司兆顺与被告王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兆顺、被告王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望花区新民街洗化小区经营棋牌社为生。2015年5月27日晚21时许,被告王磊因其父亲在棋牌社娱乐不满,酒后闯入原告司兆顺经营的洗化小区棋牌社,将2台麻将机踹坏,价值2150元。不仅造成原告财物损失,也影响了棋牌社的正常经营。后被告王磊被望花公安分局拘留8日,但对于原告的经济损失一直未予赔偿,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赔偿两台麻将机损失2150元及营业损失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基本属实。我父亲身体不好,经常玩麻将我父亲身体受不了。之前我找到原告的妻子要求原告家拒绝让我父亲进入麻将社,但原告他们还让我父亲进去玩。案发当天,我父亲又去麻将社打麻将,我喝了点酒就把麻将机踹了,但是麻将机的损伤程度我不清楚。当时是我报的警。我认为原告开麻将社是违法的,后期派出所拘留我也是违法的,原告开设麻将社属于聚众赌博,我不应当赔偿。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7日21时许,被告王磊在原告经营的位于抚顺市望花区洗化小区棋牌社内将两台麻将机踹坏。2015年10月26日,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对被告作出了抚公(望)行罚决字【2015】第4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写明:“现查明2015年5月27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王磊,在抚顺市望花区洗化小区棋牌社内将两台麻将机踹坏,价值2150元。现决定给予王磊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被告王磊至今未向原告赔偿麻将机损失。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据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并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王磊故意将原告所有的麻将机损坏,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由被告赔偿两台麻将机的损失2150元一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由被告支付营业损失500元一节,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无法支持该项主张。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麻将机损失215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