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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西执字第00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贺启平与徐世国、白光顺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启平,徐世国,白光顺,郧西平凡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执字第00522号申请执行人贺启平,男,汉族,生于1967年6月12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徐世国,男,汉族,生于1966年9月9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白光顺,男,汉族,生于1961年2月11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郧西平凡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郧西县城关镇矿化工业园(位于郧西县城关镇佘家湾村)。法定代表人谢平,任总经理职务。贺启平与徐世国、白光顺、郧西平凡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5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主动履行本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贺启平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执行标的39593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徐世国、白光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贺启平执行款395930元(含诉讼费5800元、保全费130元),被执行人白光顺自愿用其家中库存的干天麻3000余斤、按70元/斤抵款210000元一次性抵付给申请执行人贺启平(已给付);尚欠185800元,限期被执行人徐世国、白光顺分别于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前给付70000元、70000元、45800元,保全费130元由申请执行人贺启平负担。二、申请执行人贺启平不再因此案执行向被执行人郧西平凡矿业有限公司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兴审判员  阮荣明审判员  邓少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丽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