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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大连蓝德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蓝德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4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于建军,局长。被执行人大连蓝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丁利国,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大连蓝德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沙行审字第41号行政裁定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现不具备给付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204执恢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包军华代理审判员  王 帅代理审判员  迟永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