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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孔剑峰与潘海军、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剑峰,潘海军,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608号原告孔剑峰。被告潘海军。被告李华。委托代理人徐胜利,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剑峰诉被告潘海军、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孔剑峰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潘海军、李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剑峰撤回对被告潘海军、李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孔剑峰负担。审 判 长  施一丹人民陪审员  任锦法人民陪审员  何小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