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孔剑峰与潘海军、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剑峰,潘海军,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608号原告孔剑峰。被告潘海军。被告李华。委托代理人徐胜利,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剑峰诉被告潘海军、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孔剑峰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潘海军、李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剑峰撤回对被告潘海军、李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孔剑峰负担。审 判 长 施一丹人民陪审员 任锦法人民陪审员 何小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