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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刘梅梅、刘芹等与刘爱皊、刘育慧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梅梅,刘芹,刘爱皊,刘育慧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1302号原告:刘梅梅。原告:刘芹。被告:刘爱皊。被告:刘育慧。原告刘梅梅、刘芹与被告刘爱皊、刘育慧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雪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孙雪薇代理审判员  罗晓晶人民陪审员  刘 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慧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