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刑更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许仙忠犯抢劫罪、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仙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863号罪犯许仙忠,现在押武夷山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2011)顺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仙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责令被告人许仙忠退出赃款、赃物折价款合计人民币6932元,发还给各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2011)南刑终字第194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许仙忠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4)南刑执字第12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4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许仙忠在考核期内,曾于2015年9月因不按工艺、图纸、技术要求进行生产被扣1次分,计扣2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4、2015年度均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4年4月至2016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17.6分。2016年1月25日向顺昌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4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三课”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7.6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仙忠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至2016年5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