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03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韩玉坤、张桂芬等与韩士先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玉坤,张桂芬,韩士先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03121号原告:韩玉坤,农民。原告:张桂芬,农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蔡庆福。被告:韩士先,农民。委托代理人:韩秀菊。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玉坤、张桂芬诉被告韩士先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玉坤、张桂芬于2016年4月22日以需要继续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玉坤、张桂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玉坤、张桂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收取115元,由原告韩玉坤、张桂芬负担。审 判 长 汪艳君审 判 员 周新成人民陪审员 唐振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瑞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