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法民执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执行人吴XX、焦XX、侯XX、张XX、郭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XX,焦XX,侯XX,张XX,郭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泌法民执字第483号申请人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XX。法定代表人李XX,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吴XX,男,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泌阳县泌水镇XX。被执行人焦XX,男,199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泌阳县花园乡XX。被执行人侯XX,女,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泌阳县泌水镇XX。被执行人张XX,男,1984年11月21号出生,汉族,市民,住泌阳县泌水镇XX。被执行人郭XX,女,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泌阳县泌水镇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泌民小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执行人吴XX、焦XX、侯XX、张XX、郭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中,被执行人吴XX、焦XX、侯XX、张XX、郭X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查得被执行人焦XX、侯XX、郭XX公积金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焦XX、侯XX、郭XX在泌阳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的公积金余额予以扣划。(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森审判员 史春光审判员 陈有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松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