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天执恢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湖南久润机械有限公司与韩彦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久润机械有限公司,韩彦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恢字第255号申请人湖南久润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韩彦强。申请人湖南久润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彦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结,该案(2012)天民初字第010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天执恢字第25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维审 判 员  荆 钊审 判 员  聂洪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 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