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民初13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之斌与潘振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之斌,潘振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1333-1号原告:王之斌,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尹志强,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振军,男,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沙河。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之斌诉被告潘振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治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由于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洪永久代理审判员 马治国代理审判员 吴丽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曼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