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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13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之斌与潘振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之斌,潘振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1333-1号原告:王之斌,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尹志强,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振军,男,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沙河。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之斌诉被告潘振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治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由于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洪永久代理审判员  马治国代理审判员  吴丽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曼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