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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特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626号申请人:宋华秀。申请人:宁波喜尔美厨房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龙头场村。法定代表人:周国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咪珍,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宋华秀与申请人宁波喜尔美厨房用品有限公司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战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宋华秀与申请人宁波喜尔美厨房用品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于2016年4月13日经慈溪市龙山镇人民政府劳动关系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宁波喜尔美厨房用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宋华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所有费用266300元,扣除已支付的6300元,尚需支���260000元,款于2016年4月23日前履行;二、两申请人劳动关系于2016年4月13日解除;三、申请人宋华秀自愿放弃其他劳动争议请求,今后双方不再有其他任何性质的劳动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战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宓旭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