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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698号原告刘某。被告张某,宁津县时集镇王菜村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孟春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