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2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698号原告刘某。被告张某,宁津县时集镇王菜村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孟春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