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4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蔡芬芬、贵港市港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芬芬,贵港市港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04财保16号申请人蔡芬芬,女,199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被申请人贵港市港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金港大道西段南侧汽车城西面。申请人蔡芬芬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贵港市港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桂R×××××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桂R09**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二辆采取扣押保全措施,以保证案件审结后能够顺利执行。担保人周孟毅自愿提供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桂R×××××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蔡芬芬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贵港市港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桂R×××××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桂R09**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二辆,期限为二年;二、查封担保人周孟毅所有的车牌号为桂R×××××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二年。上述车辆,在保全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抵押、毁损、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 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韦福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