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81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赵江峰与金小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江峰,金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1执270号申请执行人赵江峰,居民。被执行人金小兵,居民。申请执行人赵江峰诉被执行人金小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4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金小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赵江峰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6日止的房屋租金10647元及逾期交租违约金(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每日按月租金(58000元/年÷12个月)的10‰计算);被告金小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赵江峰租金损失19333元;原告赵江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退还被告金小兵押金4500元;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金小兵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14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巴强华审判员  路 森审判员  吴 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厚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