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522民初1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陶某某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1298号原告任某某,男,生于1982年9月19日,汉族。被告陶某某,女,生于1981年5月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陶某某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任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春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小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