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民初1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陶某某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1298号原告任某某,男,生于1982年9月19日,汉族。被告陶某某,女,生于1981年5月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陶某某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任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春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小梅 关注公众号“”